超出兽药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范围使用兽药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畜禽和水产养殖)
《兽药管理条例》是我国关于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必须遵守的法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兽药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在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须由执业兽医师开具和记录兽药销售和使用情况,执业兽医师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现摘录如下。
1、《兽药管理条例》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兽药管理条例》对假兽药规定。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3、《兽药管理条例》对经营兽药规定。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4、《兽药管理条例》-对使用兽药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兽药使用的规定节选。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附: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4年1号和2号)


